长沙县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合会名称:长沙县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第二条 联合会性质:本联合会是长沙县范围内从事物流与采购行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联合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联合会宗旨:组织、团结本联合会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调政府有关各职能部门,协助市场管理方,对本联合会会员进行管理,加强会员的内部协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服务社会、服务会员,推动联合会不断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联合会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长沙县工商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长沙县民政局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联合会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毛塘铺恒广国际物流园B01栋
电话:0731—84088566 邮编: 410151
第七条 本联合会的业务范围:制定联合会的发展规划,调查研究市场经营情况,组织会员进行横向联系和协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党 建
第八条 本联合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本联合会党建工作由社会组织党的基层组织负责(尚未成立党的基层组织的暂由理事会负责)。提倡社会组织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联合会鼓励把业务骨干培养成中共党员,把中共党员培养成本联合会骨干。暂时没有中共党员的情况下,本联合会将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第九条 党组织是党在本单位中的战斗堡垒,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党组织在本联合会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对本联合会的重要业务活动、重要人事安排、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发展战略和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重要事项决策。
第十条 本联合会应该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场所等保障。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主动积极支持和参与党建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联合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联合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合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联合会;
三、在本联合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凡参加本联合会的活动应为本联合会的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联合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联合会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合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联合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合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联合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如实汇报单位情况。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合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终止从事物流行业与本联合会业务范围无关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联合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补选)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加入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秘书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合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叁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联合会会长为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联合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本联合会分支机构(兼负)开展工作;
四、代表本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负责本商会(联合会)印章刻制、启用、使用(含外出)、移交等管理审批。
第三十条 本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联合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办理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手续;
四、负责联合会会章的严格使用和管理;
五、本人(或委托秘书)参加联合会的各种会议时,具有一票表决权;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联合会设立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1人。监事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联合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主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联合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0二0年十月十六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合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